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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原法学院教学成果被上海市法制部门采纳

发布日期:2012-11-01    点击量:

    201112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面向社会征集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意见。今年4月,在任课教师徐向华教授、林彦副教授等的带领指导下,上海交通大学通识教育核心课程《规则与善治》暨《法律与公共决策》课程全体同学利用模拟决策的实践教学环节,针对《草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底将1.7万余字的《关于对〈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以下简称“《修改建议》”)送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建言献策。

20128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公布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草案》的基础上调整了市中心区停车管理体制,新增了停车资源错时利用、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等管理制度,同时完善了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标准审核、临时停车场管理等措施。

作为课程实践教学的成果,《修改建议》中提出的部分建议被纳入最终公布的《管理办法》中,部分理念为《管理办法》所体现。这些被吸纳的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停车矛盾突出区域的专用停车位是否应当向社会开放的问题

公开征集修改意见的《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周边专用停车场(库)的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人应当将闲置的停车位向公众开放,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学生提交的《修改建议》认为,该条款缺乏法律正当性,建议回归“鼓励”开放的管理机制,并细化相关规定。具体依据是:《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疑是对私权的限制,而该规定又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可以限制私权的特殊情形,因此不应将该内容设定为强制性规范。同时,在回归“鼓励”开放的基础上,应当细化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的管理措施,如具体规定:(1)“公共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如何认定,由谁认定,以什么程序和标准来认定。(2)专用停车场(库)是否拥有闲置停车位由谁认定,以什么程序和标准来认定。(3)专用停车场(库)的闲置停车位开放为“经营性停车服务”后,该经营性停车服务如何运行,停车场开放的时间和收费标准等。

最终出台的《管理办法》反映了《修改建议》中的修改思路。首先,《管理办法》删除了《草案》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强制性规定。其次,《管理办法》增设了“停车资源共享利用”的条款,通过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制定本区域内的停车资源共享计划,推进区(县)范围内停车资源的错时利用。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共享方案和共享协议应当明确共享停车的机动车和泊位、停车收费标准、停放时限、停车自律规范、违反自律规范的处理等内容,”以此规范停车资源共享制度。

二、关于利用闲置空地开设临时停车场的问题

《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消防、环保等管理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要求。”

《修改建议》提出的意见是:首先,应当明确“闲置空地”的范围与内涵。其次,应当遵循经营者与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协商的理念来处理已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开辟临时停车场的问题,不宜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最后,应当细化对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管理的要求,尤其应当强调开发前的、以调查研究为前提的可行性报告的提交和论证。

《管理办法》最终规定,“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此规定的主要变化是:首先,将行为主体由“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间接肯定了经营者在设置临时停车场中的自主协商地位。其次,加大了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增加了经营者在临时停车场开发之前的相关义务。

此外,《修改建议》中提出的其他部分设想也在《管理办法》中得以反映。例如,《修改建议》认为应当加大停车信息的公开化,在公共停车场周围增设充足的停车信息指示牌。《管理办法》则在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并通过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库)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这一规定大大完善了公共停车的信息化管理,道路停车场设置的优化及停车场与其他交通设施的配套连接。

对于上海交大学生提交的上述实践教学成果,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高度肯定,“《修改建议》立足上海实际,论证有理有据,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多角度提出了修改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部分意见还被纳入《管理办法》修改中。”

围绕着城市管理中的公共决策开展课程的实践教学以及相关教学成果被政府决策部门采纳,不仅是我校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推进素质教育、探索公共决策型人才的培养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而且是我校学生跻身“智库”建设,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高质量咨询和参谋的一次生动体现。

[作者]: 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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