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通告 -> 教学质量 -> 正文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3    点击量:

 

 

 

上海交通大

 

 

沪交教〔2021〕19号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院(系):

按照《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我校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各院(系),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

2021年4月28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指导精神,加强和改进我校教育督导评估监测,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督〔2020〕5号),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以下简称“教务处”)负责上海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以下简称“学校抽检”)的统筹组织和监督。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基本技能和创新精神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目的在于引导院(系)规范和加强毕业论文环节管理,严格把好毕业“出口关”,切实建立健全本科毕业环节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学校抽检每年进行两次。抽检论文覆盖学校全部本科专业。

 

第二章 评议要素和重点

第六条  学校抽检重点对论文选题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以及学术规范等评议要素进行考察。

(一)选题意义

1.选题目的。考察其所在专业领域的前沿问题、实际问题或工程问题的情况。

2.研究意义。考察论文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是否体现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及其毕业设计要求达成情况。

(二)写作安排

3.研究综述。综述国内外文献,以及把握本领域研究现状及发展情况。

4.进度安排。考察论文工作量是否饱满,以及论文写作进度安排和按时完成毕业论文情况。

(三)逻辑构建

5.内容组织考察学生基础知识运用能力,以及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和研究内容的难度情况。

6.逻辑构建考察论文逻辑构建和结构是否能体现本专业领域的专门知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情况。

(四)专业能力

7.专业知识考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理论研究(人文学科)或解决实际问题、工程问题(理工学科)的能力情况。

8.分析能力考察论文论证分析是否严谨合理,以及所表达的观点是否体现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

9.研究新意考察论文是否观点新颖(人文学科),或者论文研究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理工学科)。

(五)学术规范

10.学术规范论文无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

11.行文规范考察论文格式、框架、文字表达、书写格式以及图表是否规范准确的情况。

12.   引用规范考察论文参考文献和资料引证、注释规范以及过程性文档归档情况。

第七条  本科专业对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和他不同专业类的毕业成果要求均可参照此评议要素进行。

第八条  评议专家根据评议要素,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等要求,对本科毕业论文进行评议。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统一部署,制定当年度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要求,包括抽检的程序、方法、比例、重点等。

第十条  各院(系)按专业类推荐符合条件的校内外本科毕业论文评议专家至教务处。原则上,评议专家应具有5年以上毕业论文指导经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务处按专业类组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专家库。

第十一条  答辩前进行第一次学校抽检,教务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论文名单。抽检对象为通过重复率检测和导师、院系审核的论文定稿电子件或论文复印件及相关材料(隐去作者姓名、班级、学号和指导教师姓名、致谢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答辩后进行第二次学校抽检,教务处采取重点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检论文名单。抽检对象为各专业毕设成绩排名靠后、第一次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上一年度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及学科的论文最终稿电子件或论文复印件及相关材料(隐去作者姓名、班级、学号和指导教师姓名、致谢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教务处采取随机匹配方式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检论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每篇论文分送3位同行专家评议。

第十四条  评议专家应根据本科毕业论文抽检评议要素,认真评议本科毕业论文,按“合格”和“不合格”两档评定论文,并给出评议意见。对评议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须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毕业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认定为“存在问题毕业论文”。

第十六条  相关院(系)认为专家评议结果或专家意见存在问题,可向教务处进行申诉。教务处组织专家就申诉事项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本科毕业论文被学校抽检的,抽检结果不作为学位论文答辩的前置条件(通过学院组织的论文评审即可进入答辩等后续流程)。抽检结果出现“存在问题”或有修改意见,均需按专家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后的论文质量由导师与学院负责把关。

 

第四章 结果反馈与使用

第十八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以下简称“上海市和学校抽检”)结果由教务处向有关院(系)反馈。

第十九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使用。

(一) 上海市和学校抽检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

(二) 上海市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毕业论文”较多的院(系),或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院(系),除责成其限期改正外,将适度提高其论文抽检比例。

(三) 对连续2年在上海市和学校抽检中均有“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或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院(系),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减少相关院(系)招生计划,并进行质量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四) 对连续3年在上海市和学校抽检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量,将责令其暂停招生。

(五) 对上海市和学校抽检中涉嫌存在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买卖、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依法撤销已授予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六) 上海市和学校抽检结果将作为院(系)一流本科专业申报与建设、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投入、专业结构调整、本科招生计划分配、直升推免的研究生计划分配、新专业申请、学位点申报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 上海市和学校抽检结果中如出现“存在问题毕业论文”,学校将计入院(系)人才培养负面清单,发起教学事故认定,要求学院限期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院(系)应根据教育部、市教委和学校有关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检查结果要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教务处将定期对院(系)本科毕业论文自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将保障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经费, 确保全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抽检的本科毕业论文仍需按照学院规定的评审流程和办法进行论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