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开展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教务处〔2024〕13号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工程教育认证标准》、《工程教育认证工作规范》、《工程教育认证通告》、《工程教育认证状态保持与持续改进工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文件的工作要求,落实我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我校专业认证工作高质量完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专业认证,是指教育部认可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其他专业的专业认证(评估),包括医学类专业认证、经管类专业认证等,可参考本指导意见执行。为不断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各专业应不断加强专业建设,学校鼓励各专业参加高水平的专业认证。
第二章 认证理念
第三条 专业认证是我国“五位一体”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认证的理念为“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
第四条 “学生中心”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全体学生毕业要求的达成进行资源配置和教学安排;强调“让每个学生更优秀”,积极引导学生实现自我成长,能应对快速发展的社会和行业需求。
第五条 “产出导向”理念强调课程设计、课程教学和评价方法都以学生接受教育后所取得的学习成果为导向,并对照毕业生核心能力和要求,评价专业教育的有效性,确保所有教学活动都以学生能力的提升为根本目标。
第六条 “持续改进”理念强调评价的目标是为了改进,以不断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专业要建立“评价—反馈—改进”的闭环持续改进机制,能持续跟踪改进效果并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章 认证工作原则
第七条 专业认证遵循“科学规划、校院协同、院为主体”的工作开展原则。
第八条 科学规划。学院应认真研究、学习教育部制定或认可的专业认证标准,按照学校整体的专业认证工作安排,做好认证专业的对标建设和认证工作规划,认证工作做到科学部署、程序规范、执行到位、结果可期、重视改进。
第九条 校院协同。学校和学院加强统筹协调,共享信息,齐抓共管,形成“分工明确、上下联动、有效对接”的工作机制,确保专业认证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第十条 院为主体。学院是专业认证和专业建设的工作主体,应积极主动参加专业认证,建立完善的专业持续改进机制,提高一流拔尖人才的培养能力,提升专业海内外影响力。
第四章 认证申请条件与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条件:申请参加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需满足《工程教育认证工作规范》(T/CEEAA 002—2022)的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规定设立,且已有三届毕业生,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四年制本科专业。因专业名称变更导致新专业毕业生不足3届的,由认证协会根据其专业内涵决定是否具备认证条件。其他非工程教育认证的专业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认证程序一般为:符合申请条件的专业(学院)向认证秘书处提交申请书,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会同相关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认证申请进行审核;申请审核通过后,专业撰写自评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提交自评报告,专业类认证委员会对专业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自评报告审阅通过后,专家对专业进行现场考查,考查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由于不可抗力或特殊工作需要,可安排线上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考查,专家组在考查结束后向相应专业类认证委员会提交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考查结束后,各专业类认证委员会经征询学校意见和材料审议后,作出认证结论建议,最终认证结论由认证理事会发布;通过认证的专业(含有条件通过)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并按要求提交持续改进报告。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应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一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第五章 认证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标准涵盖学生、培养目标、毕业要求、持续改进、课程体系、师资队伍、支持条件七大方面,通用标准解读及使用指南见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协会官方网站(https://www.ceeaa.org.cn),其他专业标准以认证机构发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每个专业有相应的认证补充标准,请各专业自行查阅教育部文件《工程教育认证标准》(T/CEEAA 001-2022)。
第六章 认证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专业认证工作由学校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相关公共基础课学院、开展认证的学院和专业依各自职责协同开展。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校领导参加认证工作;
(二)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处及直属单位为专业认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参加认证专家见面会、认证反馈会和座谈会等。
第十八条 教务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专业认证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督促相关学院和专业积极开展认证工作;
(二)负责学校层面的专业认证申请,协调相关公共基础课学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课程资料,开展课程达成情况分析,参加认证专家见面会、认证反馈会和座谈会等;
(三)加强专业认证经费保障,对参加认证的专业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与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紧密相关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人力资源处、财务计划处、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图书馆、教学发展中心、教育技术中心、学生创新中心等,以及与认证工作紧密相关的公共基础课学院包括但不限于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天文学院、化学化工学院、外国语学院、体育系等,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专业认证各阶段配合认证学院和专业推进落实认证工作各环节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管理文件、数据与材料,工作(或课程)评价与持续改进,落实现场走访任务,参加认证专家见面会、认证反馈会和座谈会等;
(二)日常工作中强化落实对认证专业的相关支撑与保障;
(三)重视认证工作中专家指出的相关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第二十条 开展认证的学院和专业全面组织实施认证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成立专门专业认证工作小组,原则上应由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认证专业负责人担任秘书,教学、学工、行政人员协同参与,做好认证工作的部署、实施和内部协调,做好认证培训,对接好认证机构,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二)参考学校认证标准,对照认证机构要求进行专业认证准备,审定并按照认证机构要求时间提交专业认证申请、自评报告和其他须提交的材料,及时响应认证机构要求回复的各类事项;
(三)按照认证机构要求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必要时,应调动学院人员、设备、场所、经费等资源支持认证专业。
第七章 持续改进与常态化评价
第二十一条 通过认证(含有条件)的专业及所在学院应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在每年年底前向教务处报备持续改进情况,有效期中期到期专业还需在第三年年底前提交持续改进情况报告。整改工作应建立台账,定期跟踪反馈改进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专业应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常态化推进专业建设与改革,开展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常态化评价、认证推进情况和认证结果将作为学校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实施专业指标动态调整及招生计划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以评促建、促改,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